12月23日,云南財經大學畢業生嚴端素告訴記者,自去年8月以來,嚴端素和20多名志愿者利用課余時間,為農民工子女輔導作業。然而半個月前,嚴端素卻突然收到昆明市五華區教育局的處罰決定書。五華區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明確規定,必須取得當地行政教育主管部門的審批,拿到行政教育許可證才能開展辦學(據12月24日《人民日報》)。
現代社會是和諧社會,對于各種慈善行為、慈善組織、慈善個人,各級行政部門應在自由裁量權允許的范圍內,為慈善事業提供暢通無阻的行政支持,從而激活社會更多的慈善熱情。比如新聞中的“慈善幼苗”,舉辦者不是為了牟利,不是商業行為,管理者就不應將其界定為社會力量辦學。有關部門沒有必要給其戴上“擅自招生辦學”的大帽,完全可以按慈善行為去處理。畢竟,慈善的人越多,就越能達成和諧的人際關系,激發更多善心,從而助推社會的穩定。明智的政府更應倍加珍惜這種秩序內的維穩機制,多提供行政便利,而不是設置門檻。?
遺憾的是,五華區教育局還是開出了“處罰決定書”。這讓人難以理解,難道傳播公益也是一種過錯?按此思維,僧院的施粥行為,是不是也要辦衛生許可證?編織毛衣獻愛心者,是不是還要有產品合格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相關從業者必須具備教師資格證,注冊資金固定資產不能少于20萬,流動資金不能少于10萬,辦學場地不能少于220平方米等。窮學生是絕對沒有這個經濟能力的,依此而行,很多慈善行為恐怕都會胎死腹中了。行政部門所謂的“規范管理”實際上是扼殺了社會的公益熱情和慈善血脈。這恐怕不是管理者所希望看到的。?
我國的慈善事業之所以面臨窘境,與慈善機制管理體制中存在的諸多矛盾有關。慈善組織必須要有“官附性”,才能得以生存。但對政府依附的多了,往往又會削弱慈善行為本身的獨立性和民生性。所以,有專家認為,中國未來的慈善事業要想持續發展,政府應該給予民間慈善機構更大的發展空間,大力發展自下而上的慈善組織。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公益慈善事業采取開放態度,降低慈善組織登記注冊門檻等等。法律確實可以對公益慈善組織設計一些監管性機制,但絕不能為公益慈善組織設置太多障礙。?
慈善幼苗需要行政呵護,管理者更要站在社會發展的高度,看到規范所起的效應。要讓慈善行為自由發展,政府有關部門應立足原則,靈活變通,既不違反原則又能讓慈善行為得到傳播,為社會奉獻更多的和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