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5日消息(記者祝勇 實習生何愛章)海南建設國際旅游島,游客與旅行社都對“旅游責任保險”非常關注。將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對責任限額未作限定,但規定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辦法》的出臺,是針對現行旅行社責任保險范圍較小、限額不足、聯合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對2001年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的全面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概念,擴大了保險保障范圍,提高了人傷賠償最低限額,規范了投保、賠償的流程,強化了兩部門的聯合監督管理。
關于責任限額的標準新舊管理辦法存在較大的差異。在現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16萬元。而在新的《辦法》中改為“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海口市旅行社協會相關人士指出,新《辦法》的實施,更加人性化,也更加保障了游客的權利。與以前同類保險產品相比,新《辦法》是旅行社的責任險“升級”,責任范圍更廣,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難的責任被明確列入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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