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鏈接: 《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全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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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網6月10日消息 2011年6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規劃局負責人就《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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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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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省人大常委會1993年12月批準實施、2002年5月和2004年11月先后兩次修正的《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是我市規劃管理的現行法規。該條例實施十幾年來,對城市建設發揮了積極的引導和調控作用,促進城市建設健康有序發展。但隨著我市行政區劃的調整和城市建設的加快發展以及《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規劃管理工作面臨許多新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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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2002年10月海口行政區劃調整,我市行政區域擴大10倍,規劃管理工作的地位、任務、范圍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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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擴展了規劃區范圍,需要對現行的規劃范圍作出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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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城鄉規劃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分別自2008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的規劃管理法規必須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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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設國際旅游島對省會中心城市的功能建設、用地布局及空間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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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十幾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我市新的城鄉規劃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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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條例確定的規劃管理體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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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城鄉規劃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考慮到我市所轄四個區有23個鎮的實際情況,條例對城鄉規劃的管理體制作了以下細化性規定(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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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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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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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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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主城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主城區以外鎮、國營農(林)場、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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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對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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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條例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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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是對以劃撥方式和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權限、程序、時限等作出規定(第33至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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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據規劃條件在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口市的實際情況,分別對規劃條件的內容、變更以及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未取得規劃條件或者已取得的規劃條件與新的控規所要求的規劃條件不一致的處理問題等作出專門規定,強調“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其出讓合同無效”(第36至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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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權限、程序、時限作出具體規定。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我市規劃管理的實際情況,遵循便民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條例對建設單位(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必須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定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第4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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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什么是臨時建筑?條例對臨時建筑的管理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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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臨時建筑是指建設單位(個人)在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的臨時性建筑工程。臨時建筑的特點是結構比較簡易、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高度一般不超過9米,層數一般不超過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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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例第51條規定:有“占壓城鎮藍線、城鎮黃線、道路紅線或者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和“侵占城鎮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人行步道、文物保護單位和紫線保護范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等情形之一的,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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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例第52條規定: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明顯標識并通過有關網站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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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例第77條對臨時建設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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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什么是違法建筑?條例對違法建筑的查處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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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擅自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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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例第68條、第69條規定,海口市將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依法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項目,應當及時依法下達停止施工通知書,并在其立案查處后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前,停止辦理該建設項目的任何規劃手續。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施工單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書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告知電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電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為其提供施工用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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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例第76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筑的全部銷售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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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例第80條規定,擅自改變現狀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變使用性質部分的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10元罰款。擅自變更建筑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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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條例第85條規定,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的違法行為,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決定確定由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處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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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條例對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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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條例第59、61、63、64條對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防止規劃被隨意修改,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第5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修改各類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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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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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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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國務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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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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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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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例第64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應當先將修改方案報原審定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同意修改的,原審定機關應當采取現場或媒體公示等方式充分聽取和征求相關權益人意見,也可以采取聽證會等其他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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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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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問:條例對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管理和監督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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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條例第10條規定:城鄉規劃經批準后30日內,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在相關網站、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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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例第24條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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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例第57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之前,應當在項目建設現場醒目位置設工程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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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例62條規定: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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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條例第64條規定: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原審定機關應當采取現場或者媒體公示等方式充分聽取和征求相關權益人意見,也可以采取聽證會等其他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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