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文書中瑕疵的說明
宋雅紅現在在媒體上稱,當年的離婚判決錯誤百出,以此大做文章,聲稱這是造假判決、無效判決。我承認文書中確有瑕疵,這一點我不想避諱。因我沒有聘請律師,在起訴書的起草過程中,宋雅紅的名字還有兩個兒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澤龍的名字出現了錯誤,而法院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便根據我遞交的起訴書下達了相關文書以致造成筆誤。這里,我也借這個機會向媒體就這些筆誤作一解釋說明。
關于次子杜澤龍的姓名登記變更問題。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們親朋好友都習慣的喊他“二龍”,在學校和各種書面表達上則一致稱為“杜澤龍”,我在起訴離婚時,也是按照這個名字書寫的。后來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紅單方在公安局登記的“杜則剛”正式更改過來。戶籍登記名字與實際使用名字不符這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宋雅紅等對此揪住不放,認為次子07年才改名為“杜澤龍”,而01年的判決書就已使用這一名字,以此推定判決書是07年以后做出的,這種判斷顯然是武斷的。
關于判決書中我的出生日期問題。我向法院提供的是我實際的出生時間,這個前文我已說過,現實中實際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的日期不一致的情況也比比皆是,我無須過多引證贅述。
關于宋雅紅名字錯誤問題。起訴書中宋雅紅的名字寫的是“宏”,這也是筆誤之一,這是因為起訴書是由我口述、他人代筆的,成文后我未能檢查甄別出來,所以出現了這個錯誤。
還有長子與次子出生月日顛倒問題,也是因兩個兒子所有的身份證件都被宋雅紅帶走,我記憶偏差無法查證所致。
宋雅紅因為原判文書存在的上述瑕疵,推定我與她的離婚案是假案、判決是無效判決,這種論調是很蒼白的。即使有瑕疵也不應定論為假案、無效判決,何況這些瑕疵已由法院作了裁定補正。在這些問題的出現上,我確實應承擔起訴書提供資料失誤的責任,但這并不能影響案件的真實性。這些問題反而恰恰說明了這個案子的歷史客觀存在。如像宋雅紅所稱我與法院合伙“做假”,我何不做的天衣無縫?豈能出現這些低等的不應該出現的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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