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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雅紅的代理律師陳旭
爭議焦點:缺席判決如何作出?
昨日下午,記者聯系到宋雅紅的代理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旭。對于杜雙華的“萬言書”,他稱其中相當一部分內容失實,對于其在法律上的觀點有所保留,將在明日作出統一回應。
陳旭依然堅持認為杜雙華向法庭提交的那份判決書存在很多疑點。
疑點1:為何錯誤百出?
妻子方:在10年前的離婚起訴書中,被告姓名是“宋雅宏”,而并非宋雅紅;此外杜雙華、長子、次子的生日全部都寫錯了;另外,宋雅紅并非無業,而是一直在北京恒聯通輻射有限公司工作。在解除身份關系的離婚訴訟中,法院出現這樣的錯誤,說明法院根本沒有見到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用以證明婚姻關系的結婚證。
此外,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審理此案時,兩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則剛”,而非現在的“杜澤龍”。現在的這個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門變更的名字。
丈夫方:我承認文書中確有瑕疵,因我沒有聘請律師,在起訴書的起草過程中,宋雅紅的名字還有兩個兒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澤龍的名字出現了錯誤,而法院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便根據我遞交的起訴書下達了相關文書以致造成筆誤。這里,我也借這個機會向媒體就這些筆誤作一解釋說明。
關于次子杜澤龍的姓名登記變更問題。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們親朋好友都習慣地喊他“二龍”,在學校和各種書面表達上則一致稱為“杜澤龍”,我在起訴離婚時,也是按照這個名字書寫的。后來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紅單方在公安局登記的“杜則剛”正式更改過來。
疑點2:為何在衡水起訴?
妻子方:為什么宋雅紅和杜雙華都是北京市居民,而杜雙華起訴宋雅紅卻選擇了其創業起點衡水市?此外,普通離婚案一審法院應是基層法院,由衡水中院作為一審法院直接審理普通離婚案件有違常規。
丈夫方:之所以選擇在衡水中院起訴,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時我的經常居住地在衡水,且我起訴的財產標的額超過50萬元,根據當時級別管轄規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現在宋雅紅指責我在衡水中院起訴于法不符,對此,我沒有必要辯解。
疑點3:公告送達流程合法?
妻子方: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宋雅紅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達方式的情況下,在立案次日即決定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宋雅紅的住處、手機號、工作單位長年沒有改變。同時,公告開庭日期與實際日期不符。
丈夫方:質疑調查筆錄的真假、公告送達流程的合法性,這一點我不是辦案人員沒有資格去做解釋,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夠查清當年辦案過程中的事實,雖然已時過境遷,但相關人員依然健在,完全可以還原真相,給公眾一個正面答復。
況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開具的收取訴訟費的單據,在當年的《人民法院報》也可查到公告送達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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