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撞人碾壓致死
圖為王欣律師提供的撞擊全過程的示意圖。
海口網8月8日消息??因為賭博發生爭吵互毆之后,馮明開著車,撞向賭友陳建,把陳建撞倒在地之后,又從陳建身上碾壓過去,導致陳建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馮明被抓獲后,態度極其傲慢,毫無任何悔罪表現,拒不認罪,其家屬也沒有對受害人家屬支付任何賠償,甚至連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最終,受害人家屬放棄了對馮明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近日,馮明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回放
賭博翻臉,互毆打破頭
馮明和陳建原本還算是朋友,兩人平時常在一起玩。去年8月14日下午兩點多,馮明和陳建賭錢,玩了兩天多,連飯都沒吃。一開始是馮明輸,馮明向陳建借了5000元,后來不僅翻了本,還贏了兩三千元。8月16日下午3點多,馮明的生意伙伴胡軍約他到附近一家咖啡廳談土石方合同,馮明便和陳建兩人一起去了咖啡館。在等胡軍時,兩人為前面賭博的事發生了爭吵,并互相動起手來,把咖啡廳打了個稀里嘩啦,茶幾打斷了,花瓶也打碎了,從走廊一直打到廚房門口,兩人均血流滿面。
胡軍到了咖啡廳后,走到二樓,剛好碰到了馮明,看到馮明后腦勺有不少血跡,就勸馮明去醫院看看。而此時,陳建的朋友高文進在接到了陳建的電話后,也開著車去咖啡館接陳建。雙方走到一樓和二樓之間的平臺時,又碰到了一起,陳建和馮明又對罵起來。見此,胡軍就拉著馮明下樓。之后,馮明開著車牌為蘇AYTXX7的別克車,胡軍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先開走了。而陳建則坐著高文進的牌號為蘇A28EXX的車,緊隨其后。
兩次開車將人撞倒后又碾壓
當馮明拐到天元東路主干道上時,陳建讓高文進跟著馮明。過了紅綠燈后,高文進的豐田車與馮明的車平行慢慢開,這時,陳建搖下車窗招手喊馮明停車,馮明就把車停下來,高文進也踩了剎車停車。車還沒停穩,陳建就下了車,說要坐到馮明的車上去。“陳建下車后,走到馮明車的左側,站在駕駛室旁和馮明說話,接著拉馮明車后排的車門,發現拉不開,就把手伸進駕駛室的車窗內,想開車鎖,結果馮明把車窗都搖上去,把車鎖了。”高文進說,接著他就看見馮明突然往后倒車,大概倒了兩三米,突然開始轟起油門來,然后猛地往左前側沖,左側車頭撞到了高文進車的副駕駛車門上,把車窗玻璃撞得碎了一地,并把陳建抵在高文進的車上,動彈不得。
高文進說,馮明之后“又把車倒了五六米”,加大油門再一次撞上來,陳建看到馮明又開車撞他,趕緊轉身順著高文進的車右側車身往前方逃跑,馮明的車一下子撞到高文進車右側車身后輪的位置,把右后輪車身撞癟。之后,又沿著陳建逃跑的方向繼續開車追趕陳建,在陳建跑到高文進車的發動機位置時,將其撞倒。之后,馮明沒有減速或者停車,直接從陳建身上碾了過去。高文進在車里只感覺到陳建被馮明車的車輪呼一下卷起來,帶到他的車前方好幾米遠的地方。后來,馮明直接開車走了,嚇得發抖的高文進戰戰兢兢下了車,把氣若游絲的陳建扶進車里,送到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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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說法
肇事兇手
不是故意想撞死人
在醫院,陳建被診斷為兩肺挫裂傷、左側液氣胸、盆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傷,擠壓綜合征。次日,確診為多器官功能衰竭。9月2日上午10:30,陳建再次出現心率、血壓、脈壓驟然下降,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擠壓綜合征。南京警方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則認為,陳建符合遭受車輛作用致全身多發性創傷引起的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8月18日晚,民警在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新華社區大隊部西側廢棄工廠大院內,發現了馮明藏在那里的用來撞人的別克轎車,車前后保險杠均已受力開裂變形,車尾牌用光盤遮擋,車頭車牌用紙板遮擋,拿掉車牌后,蘇AYTXX7的車牌赫然在目。
馮明撞人后,不敢回家也沒身份證,先住在朋友家里,又在野外呆了幾夜。后來,他又去泗陽老丈人家住了幾天。而就在陳建死亡的當天下午,馮明在泗陽被抓獲。經查,馮明前科累累。
落網后,馮明進行了辯解。他說,當時陳建下車走到他的駕駛室旁罵他,并用手機伸進車窗砸他的頭,還跑到車前想攔住他的車,他當時沒考慮那么多,繼續往前開,腳點著油門。估計當時車速在20-30公里/小時,車就撞到陳建大腿上,把陳建抵在兩輛車中間。對于第二次撞擊時倒車的距離,馮明的說法和高文進相差很大,高文進的說法是倒了五六米,而馮明則稱自己倒了“一米左右”,并且“在視線范圍內沒有看到陳建”,就繼續踩油門往前開,“好像擦了一下高文進的車,沒感覺壓到人”。之后,他的車往左開了一兩百米,才把車停在花壇旁邊,下車往后看,看到高文進扶著陳建上了車,就開車走了。馮明說,后來他很害怕,“認為發生車禍,又沒駕照,不敢去自首。”馮明說,他不是想故意撞死陳建的。
受害方律師
被告態度惡劣,寧愿不要錢也要嚴懲他
馮明的辯護人認為,馮明主觀上沒有殺人的動機和故意,且陳建對案件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南京檢方則認為,馮明屬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按刑法232條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則認為,結合現場的勘查筆錄和照片,以及高文進車輛被撞的程度,綜合馮明兩次倒車撞人并駕車從受害人身上碾過,又駕車逃逸的情節,已證明馮明在主觀上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而陳建雖然和馮明發生過爭執,但陳建并沒有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所以,馮明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都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馮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目前,馮明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受害人家屬聘請的刑事附帶民事律師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欣告訴記者,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不是只聽說辭就定案的,還得綜合各種證據和情節。司法機關有嚴格的程序界定犯罪的性質。此案中,各種證據證明,馮明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十分明顯。現代社會私家車越來越多,撞死人就說自己不是故意的,社會秩序的保障功能將得不到發揮。
王欣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馮明多次被刑事處理,這次撞人后,也沒有任何悔罪表現,拒不認罪,他的家人也沒有任何賠償和道歉。“最終,我的委托人決定放棄對馮明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請。”王欣律師說,按照通常情況,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互相是不沖突的,即使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也不意味著其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反過來也一樣,被告人也并不因為賠償了受害人,就一定可以免除死刑。受害人家屬之所以最終放棄民事賠償,是基于被告人及其家人惡劣的態度。“受害人家屬的意思很明確,陳建已經死了,賠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陳建的生命,而既然被告人及其家屬如此態度,他們寧愿不要錢,也要讓馮明得到應有的懲罰。”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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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視點
賠償不是買命
更非量刑主要依據
放棄賠償不是沒有先例。備受矚目的藥家鑫案一審判決后,民事部分四萬五千余元的賠償引發不小爭議,不少人認為“賠償太少”。4月25日下午,該案原告民事訴訟代理人張顯在自己博客上貼出《對藥家鑫案判決的立場和意見》一文,表示放棄追要法庭判決的賠償,并對民事部分不合理的地方放棄上訴。
法律有法律的說法,賠償不是買命、更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以“比慘”式驚悚謀取司法體系中的贏家地位,這是一個荒謬而可怕的邏輯。一者,嚴懲兇手和合法追償,并非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法律從來沒有以錢洗罪的規則,所謂正義的意思,就是穩定的、可期的博弈,如果多出幾塊錢可以量刑從輕,如果少拿幾塊錢可以加大罰則,這“正義”還有狂歡的價值嗎?二者,農村人“難纏”與否,無須自戕以證清白,相反,放棄自身權益以獲得對方“大氣”的認同,會否略顯出“草莽思維”?尊嚴的獲取,不應以“割肉”為代價。
受害人家屬對傷害的賠償請求,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公眾不應鼓動其“瀟灑放棄”,或者說,如果這種“瀟灑放棄”果真既能贏得尊嚴、又能討得正義,這才是讓人后怕的現實。我們理解困難群體對司法公正的憂慮,但質疑與監督應該依仗合法的公民權利,而不是將自己綁上悲劇的十字架,裹挾輿論之力幻想倒逼司法的程序正義。(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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