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上調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修訂后的細則從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調整增值稅和營業政策,無疑是適應經濟形勢變化的結果。它也意味著,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的序幕已經拉開。
稅收的持續高速增長讓企業倍感壓力,稅收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讓公眾無法消彌高稅負的感受。從目前稅收的實際負擔來看,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稅負明顯偏重,而暴利行業和壟斷行業等則由于缺乏必要的調控手段,其稅負明顯偏低。同時,由于流轉稅收入在全部稅收中的比重過高,而財產稅收入比重明顯偏低,造成比較嚴重的重復征稅現象,也使稅收在公平社會財富分配和合理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國務院決定實行結構性減稅政策,顯然是完全符合現階段經濟發展實際的。一方面,通過結構性減稅,可以切實幫助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度過眼前的難關;另一方面,結構性減稅又可以有效避免政策“一刀切”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加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
現在的問題是,雖然大方向已經明確,但如何操作,如何才能讓結構性減稅政策落到實處,卻是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這些年來,類似的政策并不少見,效果卻并不明顯。原因之一,就是政策在落實過程中經常走調,經常被地方政府扭曲和利用。也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要確保結構性減稅政策落到實處,首先要得到地方政府的精心呵護。需要對目前的政府考核機制進行優化和調整,即淡化和消除稅收的“任務”觀念,讓稅收成為制度的產物,而不是政績的工具。
同時,在推行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同時,還要規范包括銀行、社會信貸機構等在內的行為,特別是對銀行,必須限制其過度使用利率上浮政策和票據貼現手段,以減輕企業的融資成本。不然,減稅讓給企業的利益,恐怕又會落到銀行等的口袋。
當然,要從根本上發揮稅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還要加大稅制的改革力度,逐步由以流轉稅為主轉變化為以財產稅為主,及早全面開征房產稅、開征遺產與贈予稅、物業稅等,同時,推進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在此基礎上,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健全稅收征管體系,合并兩套稅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