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款丟失責任誰擔?
專家認為,銀行柜員將U盾交予他人的行為違規
巨額存款不翼而飛,銀行該承擔什么責任?
江蘇劉萬福律師事務所的劉萬福律師說:“儲戶將錢存入銀行,雙方也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關系,按照合同相對性,存款行為只與儲戶和銀行相關。只要儲戶有合法的存款憑證,自身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及重大過失,雙方存款關系自然成立,銀行理應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那么,案發時何衛華離職與否,對銀行應擔的責任究竟有多大影響?
劉萬福表示,銀行如要免除責任,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存款丟失完全是存款人的過錯,比如說是存款人有意將U盾和密碼交給何衛華的,而這與何衛華離職與否并無關系。
法律專家表示,從法院筆錄內容看,儲戶在銀行的柜臺正常辦理存款手續,柜員的行為是工作場所發生的職務行為。而U盾由柜員交給別人,這就證明過錯在銀行方面。存款人沒有必要去查明在銀行工作場所U盾交予人何衛華的身份。
專業人士認為,按照行業規定,U盾這樣直接關聯賬戶安全的物品只能交給存款人,柜臺營業員既不能代人保管,更不能轉交他人。本案如果確實是洪姓柜員將U盾交予他人,這樣的行為顯然違規,銀行在存款丟失事情上當然要承擔責任。
等待兩年仍無結果
法院中止審理,公安稱案件正在偵查階段
2009年9月14日,工行揚中支行向揚中市公安局報案,稱此事中有客戶資金被外部人員詐騙嫌疑。當年9月19日,揚中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鎮江中院隨后以此案涉及經濟犯罪為由中止審理,將案件移交給了揚中市公安部門。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吳紹祥解釋說,考慮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擔心民事和刑事如果分開處理,可能造成界定不明,從而影響判決結果,于是決定將案子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事情從銀行轉到法院再轉到公安,張菊花陷入了兩年多的漫長等待之中。
劉萬福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后,對于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應對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到本案,法院應該可以繼續審理。
立案已經兩年,似乎毫無進展。張菊花和鄭小平反映說:“何衛華至今還在揚中市一家保險公司當老總。”
記者設法聯系到揚中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李波,對方以“在山區出差,聽不清”為由掛斷了電話。該局宣傳干部朱冠琦則表示:李波稱案件正在偵查階段,拒絕介紹任何情況。
吳紹祥介紹說,法院已經通過鎮江市政法委進行協調,公安機關應該抓緊偵查做出結論,如果實在偵查不下去,就應把案卷材料退還給法院,由法院重新進行審理。
銀行須規范運作
專家提醒,儲戶要注意保護密碼、U盾等資料安全
銀行業內人士指出,規避此類案件發生的關鍵在于,銀行首先要在行業規范的嚴格指導下進行業務辦理;儲戶如果開通網上銀行,必須盡可能清晰地告知風險條款,特別是對于不熟悉網上銀行業務的人群,更要主動盡到告知義務。
該專業人士同時也提醒,為了規避資金風險,儲戶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的意識。結合本案來講,儲戶應該主動了解網上銀行可能帶來的風險,也要注意保護密碼和U盾等信息資料的安全,防止因個人不慎而造成經濟損失。當然,考慮到儲戶與銀行之間信息的不對等性,如果發生銀行職員惡意或過失泄露儲戶安全資料的情況,自然要由銀行方面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稱:工行方面對此事十分重視,也絕不會推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工行方面也很著急,希望能盡快了結此事,給儲戶和公眾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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