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一個批條,隨隨便便就將百萬巨款“借”給某個官員,這與挪用公款何異?反映的是當地財政支出無約束無規范的現狀。
廣西臨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李富得醉酒駕公車肇事傷兩人。臨桂縣財政局“借款”133萬多元給縣住建局,幫該副局長“埋單”。“借款”一年多后,臨桂縣財政局相關部門負責人稱,借款至今尚未歸還縣財政。(12月20日中國新聞網)
醉駕致兩人重傷,按今年新修改的刑法,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是不可以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即便該案發生在去年,臨桂縣法院判李富得“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也屬輕判無疑,而輕判的一個重要原因,顯然與146萬元的民事賠償協議緊密相關。“賠償減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無可厚非;可問題是,憑什么要政府財政借錢,卻使得肇事官員免去刑責呢?
官員在非工作時間私自駕駛納稅人出錢買的公務用車,喝多了酒不慎將一個納稅人撞成了植物人,最后還要拿納稅人的錢墊支賠償,這豈不太荒誕了?
而“借款”給醉駕肇事副局長,所履行的唯一程序,就是縣長“因情況特殊,先行分期撥付,春節后上會通報一下”的一紙批示。然而,這筆資金并不屬于縣長本人,而是納稅人的錢;在沒有任何合理根據的情況下,就拿納稅人的錢給官員墊付賠償金,未免過于輕率。試問,副局長醉駕撞人,究竟是什么“特殊情況”需要特殊照顧呢?借巨款給醉駕肇事官員,依據的是財政資金使用規范的哪條哪款?
眾所周知,官員公車私用醉駕肇事,絕不是什么值得體恤的“特殊情況”,而是必須予以嚴懲的。官員沒有基本守法意識,不僅公車私用,而且帶頭醉駕,傳遞給社會的本身就是非常惡劣的示范。如果在醉駕肇事后,再因其官員身份而給予種種特殊照顧,媒體曝光之前交警竟不拘留,事情鬧大了,賠償金也是由政府財政來撥款,這難道就是所謂的“特殊情況”?
地方財政不是地方官員可以肆意使用的無主財產,每一分錢的使用都必須合理合法透明公開。隨隨便便就將百萬巨款“借”給某個官員,這與挪用公款何異?縣長的條子并不能賦予挪用公款合法性,縣財政撥款替醉駕肇事副局長“埋單”,反映的是當地財政支出無約束無規范的現狀。為此,一方面亟待加強預算硬約束,另一方面則要強化財政支出公開,并對濫用納稅人錢財的行為進行嚴厲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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