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件被提請修改的法規為:《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據介紹,行政強制法規是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利于保障、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社會的規范和穩定。而現行的這五件地方性法規有部分條款不符合國家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決定作一定的修改。
在《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中違法施工作業、娛樂場所經營、違法開辦露天娛樂場所等環境污染的“暫扣實施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和工具”、“暫扣實施違法經營的器材”、“暫扣違法經營的器材”。會議通過取消暫扣“器械、工具、器材”等內容。同時,將罰款金額加上底線,明確一個罰款范圍。原娛樂場所經營造成環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改為“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開辦露天娛樂場所處2萬元以下罰款改為“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取消對“隨意丟失犬尸拒不改正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為處理,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的內容。因為該內容不符合行政強制法關于行政機關代履行的規定。但保留對違法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條例》第四十一條對無運營證的經營車輛的扣押執行主體由“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修改為“市交通部門”。實施程序改為由市交通部門采取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方鑿新機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封閉機井”修改為“由市水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機井”。
《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挖掘道路路面修復竣工后,質量不合格,或挖掘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修復,其交納的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不予退還”。修改為“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質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挖掘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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