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出軌且存在家庭暴力等現象,南寧市女子阿琳(化名)將丈夫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索要精神賠償金。法院經審理發現,阿琳口中的“小三”,竟是其丈夫阿冰(化名)的前妻。4月16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公開判決了這起離婚案
開庭事由:
因夫出軌起訴離婚
去年12月5日,一起錯綜復雜的離婚案,在良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阿琳系一位兩個孩子的母親。阿琳稱,她于2008年3月13日與丈夫阿冰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下女兒,2009年又生下了兒子。然而,阿冰婚后的表現讓她痛苦不已。
阿琳稱,阿冰性情粗暴、蠻不講理,還有酗酒惡習,經常對她拳打腳踢,經公安機關多次協調教育,仍然不改。阿琳還訴稱,2009年,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阿冰還與另一名女子阿星(化名)以夫妻名義生活,并生育了一個男孩,且這對母子至今還居住在阿冰姐姐家。
阿琳認為,阿冰對家庭極不負責任,其所作所為已嚴重傷害了她和孩子的感情,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難以共同生活,故請求法院判決其與阿冰離婚;同時,阿琳主張一對兒女均由她撫養,阿冰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費,直至兒女獨立生活;另外,她要求阿冰付給她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案情回放:
頭天離婚次日結婚
2013年10月30日,良慶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2月5日開庭審理。后因案情較復雜,轉入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3日再次開庭審理。第一次開庭時,阿冰到庭應訴;第二次庭審時,他則未到。
2013年12月5日,面對阿琳的控訴,阿冰矢口否認。他辯稱,夫妻倆結婚以來,感情一直很好,雖然平時會為些瑣事爭吵,但并無家庭暴力情況,感情也未破裂。另外,阿冰表示自己并未與阿星有婚外情,真實的情況是:阿星系其前妻,阿琳所說的男孩確為其與阿星所生。對于阿琳離婚的要求,阿冰不同意。
法院查明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阿琳與阿冰于2007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3月12日,阿冰與阿星離婚。次日,阿冰便與阿琳登記結婚。兩人婚后的生活中,時有爭吵,阿冰曾多次毆打阿琳。
阿冰在與阿琳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到底有沒有婚外情?法庭認為:阿琳與阿冰系2008年3月13日登記結婚,而阿冰與阿星的孩子是在2009年6月所生,該男孩受孕于阿琳和阿冰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阿冰確有婚外情。
判決結果:
各自撫養一個孩子
據了解,由于被告阿冰經法院傳票傳喚,在第二次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并于4月16日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應準予離婚。本案中,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已具有法定的離婚事由,原告訴請離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原告、被告雙方生育有兩個子女,宜各自撫養一個,故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女兒由被告撫養,雙方各自負擔所撫養子女的撫養費。
至于阿琳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阿冰、阿琳與阿星三人間的感情糾葛,有前因有后果。首先,阿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阿星生育兒子,確實對其與阿琳的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對阿琳造成了精神傷害,但阿琳也有相應責任。為此,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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