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完成的《關于加強人大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調查研究》報告(簡稱“報告”)公布。報告提出,將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督。地方政府性債務每年的舉借、償還計劃應事前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專項聽取和審議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報告,待條件成熟時再編入公共財政預算提交代表大會審批。與此同時,廣州擬研究立法管理地方債。
截至2013年末,廣州市本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余額1416.36億元,債務率和償債率分別為92.89%和17.43%,雙雙逼近風險警戒線。未來一段時間,廣州的政府債務規模恐怕還會擴大。形勢不能不說嚴峻,但人們從市人大和政府的積極行動中,看到了廣州市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的整體性努力。
對地方政府主動加強自身債務管理,自然應當持基本的信任。來自政府系統之外的任何監督要做到有效,都離不開政府夯實一個比較好的管理基礎。而從目前來看,不少地方政府對地方債務的管理很不規范,政府信息報告和披露機制也比較欠缺,政府性債務資金運行的透明度普遍不高。不過,信任不能代替監督,自我監督也不能代替外部監督。這正如一個外科醫生給自己做外科手術,無論醫術如何精湛,總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有效管控地方政府性債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遏制政府盲目舉債亂花錢,必須彰顯人大的監督力量。
客觀地說,前幾年,廣州市就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人大常委會監督,這是走在前列的,但離制度化、常態化還有不小的距離。而從全國范圍來看,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監督普遍偏軟甚至缺位。這當然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有關,但地方人大監督地方政府性債務理應挺直腰桿。
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將全部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而嚴格地說,未經人大審批的政府性債務,其合法性是可疑的。從法律和現實的角度看,人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施債務監督,不僅具有正當性,也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財政監督是人大對政府監督的重點,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償付,能與地方財政資金毫無干系嗎?因此,應該通過努力,盡快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置于人大的監督之下。
那么,是不是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了預算管理,就一定能彰顯人大的監督力量呢?報告顯示,廣州預決算的審查監督工作目前存在如下問題,比如,報送人大的預算決算報告報表過于簡單,人大審查預決算時間倉促、審查程序不完善、審查力量不足,等等。這樣的問題當然不止存在于廣州,也不會僅僅表現在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監督中。避免監督虛化,就必須完善程序建設,確定合理的、明確的時限,以確保監督的有效性。在另一方面,也需要健全人大組織機構設置,加強專業人員配備,才能有力保障人大實施財政監督。說到底,債務管理和債務監督都是很專業的事情,寫得再通俗,沒有一定的專業基礎也可能看不懂。
地方政府性債務是一股洶涌的暗流,一旦決堤,損害的絕不僅僅是一個地方的財政和經濟。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有效管控,其實不必更多地尋找別的監督主體,讓人大的監督硬起來、有效起來,就一定能防控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并使地方政府性債務資金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