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15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胡娜)儋州女子小符經人介紹認識了丈夫蒙生,并于2005年生下女兒小蒙。小符本以為將開始一段幸福生活,卻沒想到屢次遭到丈夫無故的辱罵和暴打。忍無可忍的小符兩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白沙法院經審理判決準予離婚。
小符告訴記者,她在2004年經介紹認識蒙生,2005年10月23日生下女兒小蒙,2006年3月9日雙方自愿到儋州市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由于婚前雙方接觸了解較少,小符說她是被蒙生的花言巧語所蒙騙,在沒有真正了解蒙生的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后,蒙生無職業,整天無所事事,好逸惡勞,脾氣暴躁而且經常喝酒鬧事,三天兩頭無故辱罵和毆打她。當時考慮到女兒還小且蒙生的哥哥多次承諾教育好蒙生,自己才忍著一直沒離婚。
然而,一再退讓并沒有換來蒙生的悔改,反而更加辱罵和毆打小符,甚至用煙火、利刀燒毀和砍壞小符的衣服,多次驅趕小符離家,“還多次用刀威脅要砍傷我,好幾次我都想自殺了。”小符說。
忍無可忍的小符于2013年8月19日向法院起訴,當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小符一忍再忍,可是蒙生的本性不改。判決后夫妻倆一直分居生活,互不來往,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絕無和好的可能。
小符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庭上,蒙生稱他不同意離婚,因為“我從沒有趕她離開家,是她自己走的”。
白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蒙生有喝酒的嗜好,并且酒后多次對小符進行辱罵并實施家庭暴力,還多次用刀威脅欲砍傷小符,致使小符曾多次產生自殺的念頭。在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判決不準予原、被離婚后,蒙生嗜酒及酒后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缺點仍未改正,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準予離婚。女兒小蒙由原告小符負責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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