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租房制毒 販賣到深圳
2010年8月26日,公安部門接群眾報警稱,順慶區勞動巷有一家住戶冒煙,公安民警趕赴現場,發現冒煙的住戶是7樓一房間,公安人員進入該房間將租住在此的被告人楊大健抓獲,當場查獲冰毒239.3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體917.21克,褐色糊狀物2885.87克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并將前來購買冰毒的吳紅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抓獲。
據了解,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楊大健與師仕忠(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出資,伙同被告人劉國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師恩(另案處理)在蓬安縣碧溪鄉大鑼山村楊大虎的房子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0年3月的一天,鄭文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系購買毒品,楊大健在楊大虎的家中制造出700克甲基苯丙胺,交由他人運送到廣東省深圳市交給鄭文中。楊大健收到部分毒資后,在該窩點又制造出9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份,楊大健又將110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送往深圳市交給鄭文中。
2010年8月21日,吳紅軍打電話給楊大健要求購買冰毒。楊大健攜帶一包毒品在蓬安縣碧溪鄉路邊交給吳紅軍,并約定第二日再交付一包毒品。當晚楊大健在其租住的勞動巷7樓房間內制造毒品。8月23日上午,吳紅軍到楊大健租房處取走毒品。之后,吳紅軍購買的1500多克毒品販賣。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大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楊大健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后維持對原審被告人楊大健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楊大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楊大健不僅單獨或伙同他人制造大量毒品,還將制造的毒品大量販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依照相關規定,核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楊大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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