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7月29日電(記者付美斌)《海南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于29日獲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將五大類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一是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源保護和涵養區,重要水土保持區,重要防洪調蓄區;二是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旅游功能保護區;三是海岸帶自然岸線及鄰近海域;四是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入海河口,紅樹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區,潟湖等;五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者生態環境敏感、脆弱的區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等。
《規定》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陸地和海洋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的嚴格管控邊界。生態保護紅線所劃定的區域為生態保護紅線區。
《規定》明確,按照保護和管理的嚴格程度,生態保護紅線區劃分為Ⅰ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和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具有極重要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等生態服務功能的區域以及海岸帶、海洋生態環境極敏感、脆弱區域,應當劃為Ⅰ類生態保護紅線區,至少包括: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野生近緣種分布區、領海基點保護范圍等區域。未納入Ⅰ類部分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為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測平臺,開展定期監測與調查,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生態環境實施動態監管。推進生態保護紅線區聯合執法,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監管,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設置舉報電話,受理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破壞生態和環境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違反《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務、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掀起拆除或者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有六種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二、對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開發建設管理目錄的建設項目予以審批、核準或備案的;三、未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違法建設依法查處的;四、未按規定受理投訴或舉報的;五、對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的行為,不按照規定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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