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監管偷排大氣污染物,最高可罰100萬元;開干洗店和汽修店,未設異味處理設施最高可罰2萬元。
近日,沈陽市環保局公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修訂版)中明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萬-100萬元的罰款。
其中,采用開啟旁路、私設煙道等偷排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且超標的,屬于情節嚴重,處罰為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4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造成信訪投訴的,屬于情節嚴重,處罰為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業整治。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20萬元罰款。
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都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20萬元罰款,對于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整治。
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20萬元罰款。(記者張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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