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李羚蔚 李欣玫
“南北山頭多墓田,清明祭掃各紛然。”
又是一年清明節,燒紙錢、放孔明燈、掃墓是我們的傳統習俗,但有些人往往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而在掃墓祭祖時觸犯了法律紅線。
兜售冥幣
假能亂真觸紅線
4月3日,記者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東山公墓沿路小巷看到,不少商販在兜售各類祭掃用品,最受歡迎的莫過于冥幣,但這些冥幣和人民幣高度相似,讓人乍一看難分真偽。
在一家店鋪內,記者發現一沓沓厚厚的紅色紙錢,除人物頭像不同和發行銀行寫著“天庭銀行”外,幾乎和人民幣一樣,甚至還仿造了水印效果。
“不做得像樣點沒人買啊。”經營這家店鋪的劉老板說,這種“新式”冥幣的銷量是傳統冥幣的3倍。
消費者對這類冥幣看似見怪不怪,劉老板也認為這沒有違法,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官馬彥玲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冥幣印刷并不違法,我國也并沒有禁止公民印刷冥幣,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仿制人民幣圖樣印刷。”馬彥玲說,銷售祭掃用品的商販法律意識淡薄,一旦銷售此類紙錢的行為被追查,不但會被沒收違法所得,還會被處以罰款,可以說得不償失。
“消費者應該拒絕此類‘高仿’紙錢,遇到這種現象時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馬彥玲說。
放孔明燈
隨意放飛隱患多
近年來,點一盞孔明燈寄托哀思,成為不少年輕人的選擇。今年,烏魯木齊市民張飛在某小區準備點燈時,卻被物業勸住了。
原來,早在一年前,該小區就實行了“禁放孔明燈”規定,在清明節放燈高峰期,工作人員更是盯著小區里的一舉一動,擔心發生意外。物業工作人員解釋,小區附近基礎設施并不完善,很多線路都暴露在外,還有不少業主將物品存放在窗臺外,一旦有孔明燈降落,很容易引起火災。
烏市水區法院法官丁磊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航飛行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對在飛機場、鐵路和電路設施附近的漂浮物作出了嚴格規定和限制。
“違法違規放孔明燈的安全隱患很多,如果由此引發事故,放燈人自然要承擔一切后果。”丁磊說,放孔明燈、風箏這樣的漂浮物時,要盡量選擇空曠的場地,避開人口密集的小區、高壓線附近和公路、鐵路、機場、橋梁兩側,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不僅要賠錢還得坐牢。
祭奠先人
亂點火害人害己
清晨,路邊一塊一塊的“黑斑”特別扎眼,紙錢燒完后的灰燼和柏油路面黏在一起。每當清明,在烏市西山路這樣的現象就會出現。
4月3日晚,烏市西山某小區居民李梅將買好的黃紙疊好,準備按照老家習俗,在十字路口燒紙錢祭祖。看到路邊停著很多車輛和露出的干草,李梅的兒子周康勸她換個地方,但李梅以風水好為由拒絕。
實際上,李梅這種祭掃方式也有不妥之處。
烏市水區法院法官張萌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李梅的做法不僅違法,還存在很大安全隱患,萬一火星引燃車輛或者干草,后果不堪設想。”張萌說,如果引起火災,即使李梅不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放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張萌建議,市民可以盡量選擇去公墓等集中祭掃場所燒紙,合理合法進行祭掃活動,隨意在路口“點火”,最終只會害人害己。此外,市民還可以選擇通過殯葬服務中心的網絡祭祀平臺進行網絡祭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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