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天放
今年年初,劉女士出于散心目的在武漢報名了去越南的旅游團,可令她沒有想到的是,在越南旅行時,她因為沒有購物遭到了導游讓她下車的對待。1月19日,劉女士參團的峽州國旅漢口分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旅行社已經將涉事導游開除,吊銷該導游的越南帶團資格,并對導游罰款5000元。(1月21日《北京青年報》)
每一次處理都是老套路:賠禮道歉、吊銷當事人的導游證、對事發旅行社罰款或停業整頓等。不過,這邊還在整改,那邊導游強迫游客購物的消息又會傳來。這種“救火式”監管,治標不治本,這不是一句“導游素質差”就能解釋的,而是長期以來旅游行業中各種制度性措施不合理造成的。如果不加以重視,得以改變,恐怕導游逼游客購物的亂象還會上演。
如今,無論是國內游還是出境游,像劉女士這樣被導游強迫購物的例子不勝枚舉。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即便是《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如果說一個導游逼游客購物是導游的問題,那是因為該導游素質低,屬于偶發事件。如果幾個導游逼游客購物,或是源于旅行社管理不善,可要是各地連續發生此類事件,那就是行業內部出現了大問題。從這個角度上說,本次導游逼迫游客購物事件,如果依照個案處理,處罰導游當然沒有問題,卻也不能遮蔽對旅游行業問題的反思。
其實,旅行社群體的低價無序競爭若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旅行社與導游間的關系不能理順,類似的事件就會層出不窮。因此,問題的癥結就在于:旅游行業扭曲的經營模式,造成了 “潛規則”泛濫。導游強迫游客購物需“標本兼治”,但從多年的實踐來看,僅處罰惡導游恐怕還不是治本之策。如果從制度設計上就會使導游感到沒有多少“獲得感”,即如果導游不強迫游客購物,就拿不到提成,基本上無錢可賺,那么,無論有多么嚴格的規定,恐怕都無法遏制強迫游客購物的沖動。
“誰買東西多就對誰脾氣好”,這符合人性,卻違反了法規。對導游強迫游客購物,各地都在認真應對,但效果很不明顯。眾所周知,我國的旅游業現已商品化,旅行社多給導游零工資待遇,即沒有任何起薪,多數導游被逼無奈,想生存只能想方設法榨取游客的錢。由于勞資關系不合理,行業競爭不規范,導游不僅領不到固定工資,在帶團前甚至還要交“份子錢”。如此“潛規則”大行其道,服務質量可想而知。在生存面前,導游當然會無視法律,底薪無保障,只能將個人收益寄希望于游客的購物提成。這折射出旅游業長期以來不規范經營管理和操作的現實。
導游強迫游客購物,帶壞的是整個導游隊伍,影響的是整個旅游行業,傷的是游客的心,折射出旅游業被異化的尷尬,歸根結底是經營模式中的導游薪酬制在作祟;看似導游素質低,實則是旅游行業扭曲的經營模式逼迫導游的心理扭曲,背后是整個行業以不計利潤的低價競爭帶來的亂象。
如果繼續下去,對旅游業無異于自殺。以低于經營成本的價格逼游客購物的模式,就是不正當競爭。所以,盡快制定合理行規、厘清導游薪酬機制、規范行業競爭環境,讓旅游業發展回歸理性,使依法競爭成為正常狀態就是當務之急。否則,旅游市場難回正軌,亂象還將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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