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未簽合同,送餐途中遭遇車禍,找誰索賠引發爭議
送餐員認東家 法院稱應考慮從屬性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新疆某速運公司將送餐外賣運輸業務以服務外包的方式,發包給烏魯木齊某勞務派遣公司,黃某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張某系黃某招用的送餐人員。張某在一次送餐中受傷,對于速運公司是否擔責,幾方產生糾紛。法院表示,張某在送餐工作中具有較強自主支配權,與速運公司勞動關系不成立。
張某稱,他通過網上招聘到新疆某速運公司工作,穿新疆某速運有限公司工裝送外賣,自己是速運公司員工。速運公司則表示,張某系黃某招用的送餐人員,張某在工作期間接受黃某的工作安排,由黃某向其支付工資,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8年12月,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新疆某速運公司支付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133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委在終局裁決案件中作出雙方勞動關系確認的認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無獨有偶,廈門的小王也遇到了類似的勞動爭議糾紛。A公司與外賣平臺合作餐飲配送業務,小王在該平臺上注冊成為送餐員,為A公司配送外賣訂單。小王與A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為小王繳納社保。后小王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小王隨后向廈門海滄法院申請確認其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法院了解到,小王可自行關閉外賣APP,自由決定是否接單,無證據表明小王與A公司之間存在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A公司補償小王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2萬元。
實際上,張某與小王遇到的勞動爭議,是許多送餐員與外賣平臺配送外包公司間勞動爭議的縮影。對此,司法裁判界存在兩種裁判情形。
一種是送餐員與外賣平臺配送外包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若有證據證明二者之間具有從屬性,或存在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或“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的,可以認定送餐員與外賣平臺配送外包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二是送餐員與外賣平臺配送外包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如上述案例中,送餐員工作時間、地點不固定,接單、拒單自主決定,呈現較強的自主支配權。且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公司存在關聯性。基于上述特殊的情節,法院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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