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改善海南生態環境質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施行后,對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道路行駛的外地號牌小客車實行限期通行管理。
第三條
對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在海南省使用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外地號牌小客車實行過渡期管理。
第四條
以下外地號牌小客車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道路行駛不適用本辦法: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二)非營運性質的新能源小客車。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限期通行及過渡期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職權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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