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4日從司法部獲悉,司法部、國家檔案局近日印發新修訂的《公證檔案管理辦法》,進一步推進公證電子檔案信息化建設,優化公證檔案保管期限,完善公證檔案利用規則等。
公證檔案是記錄公證活動過程的基本載體,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證執業監督和質量管理的主要依據。辦法完善公證檔案管理部門職責任務,明確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公證檔案工作制度,并與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對全國公證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在推進公證檔案電子化與文書材料歸檔數字化轉型方面,辦法設專章明確公證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整體性要求和原則性規定,規定公證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公證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倡導推進公證檔案數字化,并對已經數字化的檔案備查提出要求。讓靜態數據轉化為服務動能,更好促進減證便民。
此外,辦法依據新修訂的檔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大幅縮短公證檔案保管期限,將永久、60年和20年的保管期限,相應調整為永久、30年和10年,并制作《公證檔案保管期限表》,以附件形式附后。辦法明確公證檔案保管責任,規定公證機構可以將公證檔案的保管期限通過書面告知、辦公場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當事人。規范公證檔案銷毀條件和程序,明確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公證檔案,經鑒定無保存價值的應當銷毀,但銷毀前應當留存公證書正本等。
辦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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