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日前制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貨物海關徑予放行管理規定》。
根據規定,經海南自貿港對外開放口岸直接進入海南自貿港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且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的,可選擇適用徑予放行。對適用徑予放行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進口貨物收貨人)應向海口海關所屬隸屬海關(不含“三沙海關”)提交貨物相關信息。
規定明確,海關按規定審核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時可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予以配合。適用徑予放行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均納入電子賬冊管理。進口貨物收貨人應將徑予放行貨物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并設置明顯標識,在貨物徑予放行之日起14日內辦結入賬手續,入賬前不得使用。
海關加強對徑予放行貨物的風險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處置,運用信息化手段,以智能化、便利化為原則,通過相關信息化系統加強對徑予放行貨物的監管。
據了解,徑予放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明確對進口貨物的通關便利化政策。除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貨物外,海關將對進口“零關稅”貨物、保稅貨物等按規定實施徑予放行。2020年6月,該政策率先在洋浦保稅港區開展試點,并逐步擴大到海口綜保區、海口空港綜保區和洋浦經濟開發區,極大提升了通關時效,降低了企業通關成本。封關運作后,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域范圍內實施徑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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