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9月12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也是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實力的重要手段。新修訂的仲裁法共8章96條,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仲裁法規定,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的,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為符合仲裁實踐發展需要,更好打造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新修訂的仲裁法明確支持仲裁機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此外,新修訂的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仲裁監督和法院支持仲裁等相關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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