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二線口岸”通關便利化,海口海關日前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分批出島、集中申報”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所稱“分批出島、集中申報”(以下簡稱“分出集報”),是指海南自貿港“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時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口岸”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時,企業可先分批辦理貨物實際出島手續,再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集中辦理報關手續的通關模式。
“分出集報”業務開展具體要求如下:(一)分批出島:企業應當于每次發貨前,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如實申報“分出賬冊清單”和“核放清單”,海關依法實施監管。貨物經“二線口岸”進入內地,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在貨物進入內地前取得相關許可證件。(二)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及時歸并本自然月內“分出賬冊清單”申報數據,填報“集報賬冊清單”,對系統生成的報關單進行確認,在次月25日前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并按時完成稅款繳納。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不得晚于賬冊核銷截止日期。貨物經“二線口岸”進入內地,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向海關交驗相關許可證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二線口岸”通關信用管理若干規定》中的高級認證企業、“白名單”信用等級企業適用“分出集報”業務。企業可通過海南自貿港任何一個“二線口岸”將貨物分批運送出島。報關單“入境口岸”“消費使用單位”按最后一批次貨物出島實際情況填報,并在“備注欄”中填報“集報賬冊清單”編號、注明“分出集報”。集中申報適用企業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征匯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海關應暫停企業“分出集報”業務:(一)不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二線口岸”通關信用管理若干規定》中的高級認證企業、“白名單”信用等級企業的;(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集中申報手續,按時完成稅款繳納的;(三)未按規定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的;(四)海關認為貨物存在其他監管風險的。上述所列情形解除后,企業可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屬地海關申請恢復“分出集報”業務。
《規定》自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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