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認定標準,構建完整的保護體系,促進資源活化利用發展。
《管理辦法》圍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對申報確定和撤銷、編制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推進活化利用、嚴格監督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設置了專門章節并制定了具體條文。
《管理辦法》在參考國家和其他省份相關標準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首次規定了我省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地段的認定標準,其中既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已囊括的名城、名鎮、名村,也有歷史地段這類尚未納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但國家相關文件已經明確提出的保護對象類型,做到應保盡保。同時,《管理辦法》充分考慮我省的歷史文化資源現狀,確保認定標準切實可行。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危房整治一直是困擾市縣的難題,尤其是居民自建房的重建,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管理辦法》規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除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以外,已全部或部分損毀,無法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或經鑒定為D級危房,不具備修繕條件并有損毀危險的居民合法自建房屋,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可以在拆除前向所在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原址重建。
《管理辦法》還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開展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時,應當按照留改拆并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的原則,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繡花”“織補”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開放空間,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多元探索現代化生活和傳統文化的有機結合,保護好傳統文化基因,鼓勵繼承創新,營造歷史文化與時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鄉風貌。
《管理辦法》還專門設置“傳承利用”一章,強調對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化利用,體現了以用促保的工作思路。鼓勵歷史建筑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開展多功能利用,支持用于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社區圖書館、民俗文化體驗館等,支持用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民間工藝傳承以及中華老字號、海南老字號經營等,支持引入多種業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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