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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官員考核制度
明代對府縣官有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寫成“考語”。在海瑞生活的時代,其考核制度實施極不認真,其考語“往往習為兩可活套之辭,事鮮指實,語無分明。所有申送文冊,日夜閱思,賢否莫定”。
有鑒于此,海瑞決定改變現狀,將考核制度落到實處,從而“甄別賢否,以儆官邪”。為此,海瑞把考核由簡單的評語變成具體項目的考察,而且非常細化。他親自設計了考語表格,“多立題目,不厭繁瑣”。
在應天巡撫任上,他要求他底下的各級官吏,每個季度都要交一個考核表,分四大項:操守、才識、興利、除害。每一項又有若干小項。其項中除要“總約數語”記明“一塵不染”或“貪取無厭”之類外,還要逐項具體填寫取用或接受“紙贖”、“稱頭常例”、“賄賂”、“里甲常例”、“糧長常例”、“糧里供應”、“鹽引常例”等正當的“俸米柴馬”以外的不正當收入。在“除害”大項下,有若干小項是反映道府州縣各官身邊吏書、門皂等人是否有貪污行為的內容。
“在表格所列各項中,屬于貪黷否者所占比例甚大。”南炳文說,這種考核表格,經常性地考察著所屬各官的貪廉實況,其對預防貪污現象的發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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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