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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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日五屆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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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持財力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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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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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省政府批準從省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獎勵全省中小企業年度上交稅收3年環比增長排在行業前10位的中小企業管理團隊和在資本市場新批準融資、再融資的企業管理團隊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年度上交稅收是指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的扣除代扣代繳稅收后的各項稅收總額。
第五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監察廳對獎勵企業名單進行初步審定,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對申報企業上繳稅收情況進行審核。
第七條 根據省產業現狀,確定5個行業為重點鼓勵行業,具體是:
(一)機械電子行業,包括機械、電子、信息、軟件、設備制造;
(二)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行業,包括農副產品種植、加工,漁業捕撈、加工,食品生產加工;
(四)生物醫藥行業,包括生物研發、藥品研發、制藥;
(五)企業融資獎勵,對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額80%用于海南省內企業發展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 每年一般預算安排獎勵資金1000萬元,并視當年財力逐年增加。年度獎勵資金按第七條規定的5個行業平均分配,每個行業200萬元;對第七條前4個行業,每個行業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1名(獎勵資金35萬元),二等獎3名(每名獎勵資金25萬元),三等獎6名(每名獎勵資金15萬元)。
第九條 對新上市企業融資規模達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融資額1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已上市企業再融資(配股、增發)額達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再融資額1億元以下的給予2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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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二)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
(三)總部機構坐落在海南省內;
(四)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基準年交稅金額達到規定獎勵標準;
(六)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七)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八)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條 獎金實行申報制。各中小企業根據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年度獎勵申報通知文件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視為企業自行棄權。
第十一條 納入評審的企業必須符合第九條的規定,評審實行100分制計算。第一年度上繳稅收相對于基期增長率占總分值的20%,第二年上繳稅收相對于第一年增長率占總分值的30%,第三年上繳稅收相對于第二年增長率占分值的50%(納稅未滿4年的按2年稅收環比增長計算,第一年上繳稅收相對于基期增長率占總分值的40%,第二年上繳稅收相對于第一年增長率占總分值的60%)。獎勵按總分值從高到低排定。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審核確定年度獎勵企業名單后,在公共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周。公示期滿后,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將獎勵企業名單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經省政府批準獎勵名單后,省財政廳撥付獎勵資金到企業,企業將獎勵資金支付給管理團隊。
第十四條 企業收到獎勵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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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獲得獎勵的企業,省財政廳將通過省內有關新聞媒體進行通報表彰,以促進中小企業增強依法納稅、誠信經營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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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由省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工作經費50萬元,用于企業申報評審、信息發布、獲獎企業通報表彰、制作錦旗和牌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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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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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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