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2年開始,民政部為切實解決當前優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優待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國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該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優待安置證》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數量,由民政部統一制發。所以,《優待安置證》的具體發放范圍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的有關通知,“農業”戶口的士兵,其家屬憑證享受優待,本人退役后回農村安置;“非農”戶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屬憑證按規定享受優撫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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