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圖為犯罪嫌疑人喬海強。
圖為犯罪嫌疑人董佳繼。
圖為犯罪嫌疑人李洪斌。
新華網呼和浩特8月12日電(記者湯計、田玥)震驚全國的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監獄“10·17”暴動越獄案3名主犯,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二審駁回了被告人李洪斌的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
7月6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以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犯暴動越獄罪,依法判處3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罪犯李洪斌以不是主謀、沒有致人死亡的行為、罪行相對較輕、原判量刑重等為由,對刑事部分的判決提出上訴;同時,遇害警察蘭建國的妻子及其女兒以請求增加死亡賠償金為由,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不服,也提出上訴。
8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認為,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喬海強、董佳繼、李洪斌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以及社會危害性質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另因死亡賠償金不適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故對此案附帶民事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駁回了有關被告人李洪斌和受害人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此案刑事裁定部分已經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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