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局長吳海波今天說,該分局通常都是獨立偵查、獨立辦案的。然而在本案中,司法真的獨立嗎?
在今天的利通區公安分局,警員中彌漫著“想不通”的情緒。吳海波把錯案原因歸咎為“基層執法人員水平低,理解相關法律不到位”。
一位警員與記者探討了對誹謗罪的解讀問題。他認為即使在公檢法內部,對司法解釋也經常存在爭議。比如公安部規定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誹謗罪才能作為公訴案件辦理,其中前兩條很明確,第三條是“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哪些算其他情形?”該警員問道。根據該分局掌握的情況,王鵬多次發出針對馬晶晶及其家人的匿名信件。一些部門的核查和聲明稱這些舉報并不屬實。從小的范圍來講,這對國家機關的辦公秩序和馬晶晶個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一定的騷擾。
該警員認為,很多法條中的“其他情形”有類似無法準確解讀的問題。
他還告訴記者,馬晶晶最初到公安局報案時,當班警員未予受理,建議他去法院自訴。可是馬晶晶當時根本無法判定匿名信是誰寫的。因為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這也造成了他自訴的困境,而公訴又達不到“嚴重”這個程度。
“設想如果馬晶晶不是官二代,3年來有人以匿名信的方式,對他和他的家庭不斷地造成影響,作為司法機關該怎么維護他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呢?”該警員說。
在這位基層執法人員看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還需要完善、明確和細化。
此外,不止一位警員抱怨,此前媒體關于此案的報道并不平衡,有的只采訪了王鵬的父親和報道舉報信中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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