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錯案追究調查程序
從實體法到程序法,案件都存在適用過錯
“王鵬涉嫌誹謗案是一起錯案,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由我來宣讀吳忠市公安局對這一錯案的處理決定。”12月2日,吳忠市公安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吳忠市公安局副局長、新任利通區公安分局局長吳海波向媒體通報了“關于糾正王鵬涉嫌誹謗案件的決定”。
決定稱:“2010年10月15日,吳忠市利通區銀塔小區居民馬晶晶以被王鵬誹謗為由,向我利通分局刑警大隊報案,要求受理調查。11月23日,王鵬以涉嫌誹謗罪被刑事拘留。經審核,該案辦理中存在執法過錯。我局經研究決定:(一)責令利通區分局立即撤銷案件,對王鵬解除刑事拘留。(二)按照錯案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員的責任。”
吳海波同時通報說,經吳忠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利通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查。
吳海波在回答本報記者“王鵬案件究竟錯在哪里”的提問時說:“利通公安分局以‘公訴’程序來刑拘王鵬,認為王鵬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涉嫌誹謗罪,使這一案件從實體法到程序法上都存在適用過錯。本著有錯必究的基本原則,吳忠市紀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組成調查組,啟動錯案追究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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