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1月1日消息(記者 黃敏)2011年1月1日,《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在31日下午召開的《條例》實施新聞發布會上,專家解讀了多項新增細化的內容,并指出,《條例》將為市民日后的物業維權提供更多依據。
空置房物業費也要全交
海南省物業協會常務副會長洪婭汝女士介紹,針對小區業主反映物業收費不透明的問題,《條例》中增加了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條款,其中就規定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要適時調整并每3年公布1次,政府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應當實行聽證。
《條例》規定,物業依法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洪婭汝指出,此條規定就將目前關于“空置房只收70%物業管理費”規定給取消了,即表示,不管業主是否居住、使用房屋,都必須全額交納物業管理費,因為房屋已經依法交付給業主,業主不居住視為放棄其自身權利,但不代表同時放棄其義務,因此這條規定也將極大地解決了物業費用不到位而產生的物業管理水平下滑的問題。
不得只出售不出租車位
隨著有車一族的增加,車位已經成了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矛盾的一大“導火索”,還出現了有人惡意大量購買并囤積車位的情況。如何分配小區車位?洪婭汝指出,《條例》里有“突破性”的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指出,建設單位或業主不得將車位、車庫出售或轉讓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購買車位、車庫的,房產登記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同時,建設單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車位、車庫。車位、車庫數量等于或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購買或租用一個車位或車庫。車位、車庫有空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再次租用一位車位、車庫;也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業主、物業使用人有需要的,應當隨時收回。
專項維修資金緊急時可動用
《條例》里增加了關于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款,其中規定,物業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條例》的另一大“突破”在于,增加了關于緊急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及程序的條款,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損壞、故障,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人身財產安全,需要緊急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書面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并經在住業主過半數同意后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專家指出,這相比原本規定要經過三分之二業主以及占有小區建筑面積三分之二的所有人同時同意方可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增加了靈活性,也符合部分小區“候鳥業主”較多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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