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貫徹“以人為本”精神的改革——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保障人權,改革實踐中體現人文關懷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并已在監獄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農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無罪釋放。無論是幾年前發生的佘祥林案件,還是趙作海案件,都考驗著中國司法。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尊重和保護人權”成為各政法機關的共識。
不久,在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視和統一指導協調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力求從執法源頭上把好證據關,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錯案。
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特別強調,“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
兩個規定下發后,上海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在承辦一起故意殺人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供述反復,庭審中不供認,并且案件其他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結論,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遂提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經與檢察機關溝通,本案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結案。
把住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責任關——這是對人權的保護,這是“以人為本”精神在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中的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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