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3日消息??武陟縣水利局將自己所管轄的車輛外借他人使用,結果該車輛出現車禍,造成一人死亡。近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武陟縣水利局與肇事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8年6月1日,李某無證駕駛從原某(武陟縣人民政府司機)手中借得的車牌號為豫H89581的轎車,沿104省道由東向西行至小原村西路段時,因操作失誤駛入公路北側路外溝內,致車輛損壞,轎車乘坐人荊某當場死亡。
經武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李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荊某不負責任。豫H89581號轎車系武陟縣水利局所有,檢驗合格證的有效期至2007年8月,后未檢驗借給了武陟縣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指揮部使用,原某負責駕駛此車。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不注意行車安全,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導致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逃逸,判處有期徒刑4年。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導致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主要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武陟縣水利局擁有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但對車輛疏于管理,未按規定及時投保車輛交強險,致使原告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且未對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審,致使車輛在未經檢驗合格的情況下上路行駛,存在明顯過錯,與李某構成過失共同侵權,應與李某連帶承擔事故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某出借車輛時未盡到審查義務,致使無駕駛證的二審上訴人李某能駕駛該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事故次要賠償責任。原某私自出借車輛系非職務行為,應由本人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武陟縣城市開發建設和土地綜合利用指揮部及武陟縣人民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萬余元,武陟縣水利局承擔連帶責任;原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余元。(劉華 朱建鋒 宋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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