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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網9月1日消息(記者 黎光)新的《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9月1日正式施行,與原來的《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相比,新的條例更加重視城鄉規劃的人性化、科學化,城鄉規劃更加規范、透明,對落實海口市總體規劃和各個片區規劃,促進城鄉協調有序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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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對公眾更加透明
市規劃局負責人介紹,條例第十條規定:城鄉規劃經批準后30日內,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在相關網站、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布。第二十四條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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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要考慮到“利害關系人”
據介紹,新條例除了讓公眾有更多知情權外,還特別考慮可能直接受到規劃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條例六十二條規定: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從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出發,條例提出了許多相關的措施。規定臨時改變房屋用途,需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等等。
違法建筑可能被沒收并罰款
條例規定,海口市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違法建筑的查處實行集中統一執法。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筑的全部銷售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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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入規劃條件土地出讓無效
根據規劃條件在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口的實際情況,條例分別對規劃條件的內容、變更以及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未取得規劃條件或者已取得的規劃條件與新的控規所要求的規劃條件不一致的處理問題等作出專門規定,強調“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其出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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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掛規劃公示牌罰5000至1萬
違反條例規定,未在項目建設現場設置或者不按照許可內容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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