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昨日明確表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據介紹,我國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也做了相關規定,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此外,還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列舉的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內容,沒有列舉到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屬于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奔{稅服務司說。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此前表示,根據個稅法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或實物,均應繳納個稅。“但目前我們對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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