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7月9日晚,河北昌黎火車站,為營救一名臥軌自殺的乘客,實習乘警李博亞的雙腿被火車軋斷。
14日,某地見義勇為基金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李博亞救人屬職務行為,并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對此,很多人都表示難以接受。
李博亞舍己救人,到底是職務行為還是見義勇為?如何才能給予英雄行為以應有的贊美與肯定?他今后的生活怎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核心觀點】
觀點一
判斷是職務行為還是見義勇為,關鍵要看救人者是否在履行法定義務。
觀點二
即使是履行職務行為,也該有度的衡量。超出職責法定義務范疇舍己救人是一種高尚的情操,應被視作見義勇為。
觀點三
弘揚社會正氣,保障救人者今后的生活不受影響,應該拓寬對英雄的獎勵渠道。
一 問 算不算見義勇為
近日,“最美實習乘警”李博亞的英雄事跡廣為流傳。
可是,14日,某地見義勇為基金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李博亞的英勇行為確實令人尊敬和動容,但由于他當時正在執勤,做的是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從相關法律條文上說,并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的確,在多地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相關條例中都提到:見義勇為,是指個人因非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
這些相關條文,或許是上述言論的依據。
那么,李博亞救人的行為,究竟是不是見義勇為呢?
據記者了解,李博亞是位于河南鄭州的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在校生。事情發生后,校團委已經為他向鄭州團市委申請了“見義勇為好青年”,并向河南省團省委申請了“舍己救人好青年”榮譽稱號。
該校團委書記表示,目前李博亞的身份還是在校大學生。在河北昌黎參加暑期見習期間,他也只是實習乘警,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警察。因此,稱其救人為職務行為并不準確,為他申請見義勇為的相關稱號沒有問題。
據悉,7月16日,共青團河南省委、河南省青年聯合會決定授予李博亞“河南省見義勇為好青年”和“河南優秀共青團員”榮譽稱號。
此外,記者今天還從河北省昌黎縣獲悉,昌黎縣政府已經決定授予李博亞“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并給予5000元獎勵。
對于此前關于“李博亞的行為屬于職責范圍,不屬于見義勇為”的說法,昌黎縣委宣傳部長王愛冬介紹,昌黎縣政法委作為縣一級見義勇為獎勵評定部門,對于授予李博亞“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從未有過任何疑義。
二 問 二者一定沖突嗎
李博亞的個案,讓人們開始關注:見義勇為和職務行為在認定上是否沖突。專家表示,在相關條例中,“個人因非法定職責”,的確可能將一些因職務范疇發生的英雄行為排除在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范疇外。
職務行為和見義勇為,二者在認定上一定起沖突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馮曉青教授認為,所謂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職務行為應具有職權性、時空性和身份性等多重特征。此外,判斷是否為職務行為的依據,還有行為的目的標準。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職務行為。
但是關于二者的認定標準,馮曉青教授認為,在此事中,無論是從道德層面上,還是法律意義上,職務行為和見義勇為的認定都應該體現弘揚社會正氣、盡可能保障救人者生活的要求。二者在可能的情況下,是不矛盾的,應該兼顧,不宜簡單對立。
他說,李博亞雖然是在執勤過程中救人,但是,一則他在身份上還是在校大學生,并不是具有正式身份的警察;二則每個人的生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明知救人可能危及自己生命的情況下,還選擇救人,超出了法定義務。因此,雖然在履職,可是他的行為也可以被視作見義勇為。
此外,據王愛冬介紹,昌黎縣以政府名義授予他“見義勇為”的稱號,因為他“舍己救人是大義,臨危不懼是大勇,見義勇為當之無愧”。同時,昌黎縣也會將他先進事跡上報,為他爭取秦皇島市“見義勇為模范”和河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
“作為一名學警,救人的確是他的職責,但是我們認為這并不能和‘見義勇為’完全隔開來看待。”王愛冬說。
三 問 保障如何更完善
對于英雄今后的生活而言,鮮花和掌聲,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困難。除手術和醫療費用的籌集以外,可能還需要專業的心理引導、術后的技能恢復,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
對此,北京鐵路公安局黨委給予李博亞慰問金20萬元。鐵路部門表示,李博亞畢業后,如愿意到鐵路工作,將錄用他。
記者了解到,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也作出決定,號召全校師生向李博亞學習。
據介紹,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將減免李博亞的學費等相關費用,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李博亞畢業后,將在征求本人意愿的基礎上,錄用其至該校工作。
截至發稿時,社會各界向李博亞的捐助金額已超40萬元。
李博亞今后的生活保障問題,已經受到社會的關注和相關部門的關懷。可是,這些關注和關懷,如何才能形成制度,給類似的英雄生活以保障呢?
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衛東認為,由于李博亞的見習生身份,他與鐵路部門沒有勞動關系,與鐵路公安局也不存在人事關系。
為了防止李博亞這樣的英雄一方面因“履行職務”受傷,而另一方面因“沒有身份”被排除在法律制度的保障范圍外,應當完善現有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工傷認定和補償的規定,將見習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納入職工工傷的范疇內。
此外,為了保障救人者今后的生活不受影響,還應該拓寬對英雄的獎勵渠道。
在實際的生活中,有很多種英雄行為,見義勇為只是其中一種。目前,不少地方都出臺了見義勇為的相關保護條例,并配以相應獎勵措施,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
專家們認為,如果能將這些條例進行完善,拓寬到多種英雄行為范疇,將更好地發揮相關條例鼓勵社會正能量、弘揚社會正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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