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4日消息??一女孩應網友之約出去唱歌,卻被網友的3朋友輪奸。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羊某隆、何某卿、何某庚強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羊某隆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被告人何某卿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被告人何某庚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2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羊某隆,駕駛一輛白色豐田小轎車與被告人何某卿及吳偉國(另案處理)載吳偉國的網友植某某(受害人,女,16歲),及植某某的同學饒某某(受害人,女,15歲)去玩,謊稱到儋州市那大鎮唱歌,卻將二人拉至儋州市大成鎮巴黎村靠近西慶農場橡膠林的一簡易竹棚處。之后,吳偉國駕駛摩托車載植某某離開,羊某隆、何某卿等人強行將饒某某從轎車上拉入竹棚的沙發上,欲強奸饒某某。饒某某哭喊并打電話向植某某求救。植某某同意自己返回以換饒某某離開。植某某返回竹棚后,饒某某得以離開。植某某要求羊某隆送她回學校,羊某隆不同意,并強行與植某某發生性行為。之后,何某卿、何某庚也強行與植某某發生性行為。2012年5月21日,何某卿、何某庚分別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羊某隆、何某卿、何某庚以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屬輪奸。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羊某隆作用明顯;被告人何某卿、何某庚積極參與作案,系實行犯,故三被告人均是主犯。犯罪后,被告人何某卿、何某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被告人何某卿、何某庚予以減輕處罰。法院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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