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陳女士供圖
家住南京棲霞區東陽村的陳女士一家,今年面臨拆遷,并于7月2日與新港拆遷辦簽下了拆遷協議,而陳女士卻在昨天向本報反映,對于拆遷協議他們一家“反悔了”。“我越想越覺得不對勁,問題似乎出在土地證上。”陳女士表示,她家持有的土地房產證是1951年的,但土地房產證上所顯示的“2分5地”,卻始終得不到拆遷辦的認可,陳女士一家由此覺得拆遷所得分少了。
事件
1951年土地證
還有當時縣長的大紅官印
陳女士一家在南京棲霞區東陽村有一處祖宅,這套房子年代久遠,土地證上顯示的產權所有者是陳女士已故的曾祖父,而陳女生一家現持有的還是一張1951年發下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根據陳女士出示的這張“土地房產證”的復印件,記者可以看到上面寫有“蘇南區句容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并表明這幢房產屬于第八區東陽鄉居民陳智林、陳錢氏、陳信中所有,占地面積為2分5地,上面還蓋有當年縣長的“大紅官印”。陳女士向記者表示,該證中所提及的三個房屋產權人分別是她的曾祖父、曾祖母,以及祖父,而這處換算成平方共約165平方米的老宅也成為陳女士一家祖祖輩輩生活、居住的地方。
陳女士為了證明自己的權益,隨后帶著這張“老證”先后趕往了南京市國土局、棲霞區國土局、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華僑路房產交易中心咨詢。面對這張泛黃的“老古董”,各單位都傻了眼,連連搖手稱沒見過,也查不到檔案或記錄。
不過,棲霞區國土局向陳女士表示,由于頒發該證時,國土局還未成立,故沒有該證的檔案,但該證還是被默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中信息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不解
165平米只認26平米
老屋翻建成違建
然而這處有土地房產證“撐腰”,實有約165平方米的房子,怎么就被拆遷辦評估成了26個平方呢?這讓陳女士一家百思不得其解,在與拆遷辦溝通后,陳女士才得知,原來拆遷辦認為這165平方米是陳女士家翻新改造后的面積,而評估人員只將其中一間26平方米大的房屋認為是實際合法面積。如此一來,老宅其余的139平方米面積的房屋都被定性為了“違建”。
對于拆遷辦初步給出的解釋,陳女士認為是“漏洞百出”。陳女士回憶,祖父曾提過,這處老房以前都是茅草屋,為了居住的安全和舒適,后來加固成了磚瓦房,而說起老房“翻新”,陳女士說,那是祖父一輩人張羅的事。總之,陳女士一家認為,既然土地房產證上認定該處房屋面積有“2分5地”,那么這個數據就該被承認。“既然不承認其余的139平方,那為什么又承認其中的26平方呢?”陳女士覺得拆遷辦的說法有些自相矛盾,且拆遷辦完全給不出一個合理的評估依據。
在對比了相同情況的鄰居家的拆遷結果后,陳女士更覺得被拆遷辦“忽悠了”,“鄰居家拿的也是老的土地房產證,面積不如我家大,卻因此得到了近140平方米的安置房。”陳女士就此認為,新港拆遷辦給出的拆遷安置結果太過“隨性”,而對于7月2日簽下的“拆遷協議”,陳女士一家覺得太不公平,想要反悔。
棘手
老宅改造成法規真空
是否違建很難定性
按照法律界人士的解釋,陳女士一家理應按照老產權證上的面積給予拆遷補償,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
對此棲霞區新港開發區拆遷辦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拆遷辦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危房改造”、“新增面積”等情況都被認定為“違建”,不納入拆遷補償。拆遷辦表示,和陳女士家一樣手持“老證”的居民,其實也不多了,因為在上世紀70年代左右,不少居民就已辦理過“老證換新證”的業務,而新證上會顯示房屋實際面積和房屋改造新增面積,在拆遷時,工作人員會就此評估面積。
對于拆遷辦的這一說法,記者隨即向南京城市建設檔案館了解了情況,該單位表示,陳女士一家的情況特殊,因為其祖父在改造該處房屋時,是將茅草屋改為磚瓦房,且當年國家還并未出臺相關法規,限制房屋的改造。由此可見,陳女士家的老宅改造問題處于“法規真空區”,其房屋是否屬“違建”很難被具體“定性”。不過陳女士希望她家老宅的165平方米能全部被劃定為合法面積,納入拆遷安置補償的范圍內。
[延伸]
老房產證
究竟該去哪里查檔?
“南京上世紀50年代的房產證根本就不會出現縣長的字樣,一般都是市長,所以肯定不是南京頒發的。”南京房產檔案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雖然沒有看到房產證原件,但根據記者描述,他基本判定這張房產證檔案資料需要到鎮江句容的原發證單位進行查詢,如果句容查不到,就要到鎮江檔案館查詢。
對于60多年前的老房產證,句容市房產業發展服務中心檔案科相關人士認為,他們這里一般只有上世紀80年代的房產證檔案,如果要查60多年前的檔案,確實有些困難。不過,他們還是會接受查詢申請,只要申請人帶上房產證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證就可來查檔案。
62年前的房產證
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各地都查不到資料,那是不是意味著這張房產證失去了法律效力,不予承認呢?對此情況,南京市房產檔案館的態度是不能一概而論,畢竟由于年代久遠,失去了檔案的房產證情況也不能排除,陳女士的情況不太好說。
法律界人士指出,60年前的房產證真偽問題除了查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比對鑒定進行判斷,只要有證據認定這張房產證是真實的,它當然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以區劃調整或是沒有及時換證的說法顯然難以在法理上站住腳。
法律界人士還表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世紀60年代時土地經過重新分配,已全部收歸集體所有,個人不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如果當時有產權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并且建筑物現在還存在并且有人看管使用的話,這種情況下的產權證一般還是視作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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