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8日消息(記者 陳敬儒 通訊員 夏志軍 王劍)日前,省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城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申請人授權管理審批機關通過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人家庭逐一入戶調查,進行評議會審,提出初步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進行公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擬批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姓名、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財產情況、擬保障金額等內容進行公示。縣級民政部門要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批。同時,對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年度入戶調查率必須達到100%,對續保的“一、二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年度入戶復查率應不低于30%,對續保的“三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年度入戶復查率應不低于50%。
《意見》明確,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工作。在海口、三亞、儋州、瓊海4市試點的基礎上,2013年將試點范圍擴大到文昌、萬寧、五指山、東方和保亭5市縣,2015年前全面建立覆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平臺。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重點監督檢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防止擠占、挪用、套取保障資金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領導人員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意見》同時規定,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的有關信息記入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信用征信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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