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積極推動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進程
通過逐步參與區域或多邊的商貿及知識產權談判,積極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國際保護,將國內保護與國際保護協調起來,把握發展趨勢,適應國內需求,在新一輪的國際規則制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議在國內積極建設專門保護制度的同時,將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我國自由貿易區協定談判的重要內容,摸索經驗。可在目前與澳大利亞、新西蘭、東盟的自由貿易區協定談判中增加有關保護中國傳統醫藥產品出口和當地保護的規定,從區域談判開始摸索經驗。
3. 構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技術體系
(1)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為中醫藥傳統知識主張權利提供依據。建立保護名錄是一種國際承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張知識產權權利的文件,也是在國內、國際解決“保護什么”和“如何維權”的一項重要措施。具備規范化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名錄,是其自身知識產權的有力證明,不但可以實現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價值與利益的承認和尊重,保護傳統醫藥傳承群體的權益;并且厘清了保護家底,做出了法律確認,有利于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談判中爭取國際話語權。
(2)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技術規范,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調研、立檔工作。目前,迫切需要對中醫藥傳統知識有計劃地開展調研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分類、編目、立檔,建立科學化、系統化、網絡化的保護和管理體系,同時也解決面對國際社會表明要“保護什么”的重要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中心和分中心機構,形成一支致力于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專業人才隊伍,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構筑起長效機制。
(3)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建立傳統醫藥數據庫,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一種保護傳統知識的有效措施,是實現傳統知識保護目標最為可見的方式。國際上,印度的傳統知識戰略包括基礎數據工程(防御性公開)、基礎法律工程(防御性監控)、基礎法律工程(進攻性部署)和核心專利訴訟工程四個方面,其中基礎數據工程就是建立傳統知識保護名錄數據庫,即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我國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的做法,開展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建設工作。
4.加快立法進程,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
以《中醫藥法》為基礎,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的核心,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實施法律保護以制止對中醫藥的不當占有和濫用,為實現對傳統知識的尊重、保存、承認價值與獲益分享提供保障。“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應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銜接,整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形成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他保護措施互為補充,協調配合的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將傳統知識作為一種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必須建立專門保護制度,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從整體上、源頭上實施保護,在此基礎上積極充分的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并積極地推動國際條約的建立,是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正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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