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已有37年黨齡的海口市國興街道尾丹村村民李劉生向記者反映,海口市塔光農工商貿易總公司(下稱塔光公司)履行向8個自然村的低保戶、五保戶、困難群眾進行公益扶助將近22年。這項寫進塔光公司章程的義務,從2012年7月開始,塔光公司就不再履行。
村民:村資金用于企業發展,村民享受應有福利
李劉生介紹,海口市原白龍鄉塔光管區下轄10個村民小組:瓦灶、沙亮、下洋、尾丹、中丹、上丹、首丹、巴倫、米鋪、龍岐村民小組,米鋪、龍岐村1995年劃出塔光管區,其余俗稱“八村”。1990年,管區成立集體所有制企業塔光公司,管區黨支部書記兼任公司總經理,公司與管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公司章程明文寫有“本公司宗旨為適應海南省辦大特區經濟騰飛需要,發展鄉鎮企業,同時解決我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本著為集體積累資金,擴大再生產,為鄉民辦公益福利事業。”“本公司的純利潤按比例20%作為獎金,40%作為本管區各村按情況用于公益福利事業,40%作為本公司積累,以便擴大再生產。”
中丹村原村民小組長符和昌介紹,塔光公司是由原來的社隊企業發展而來的,原來各生產隊有采沙場、牛車運輸隊、電焊作坊等。塔光公司成立時,把這些廠房、設備、資產其中起來經營。更重要的是,當年,塔光管區收取了7%的征地管理費,并且截留了每個村民組40%的征地款,用于塔光公司的發展。
“每個村民小組被管區截留的征地款少則幾十萬元,多則100多萬元。征地款有的村被占用二、三年,有的村被占用五、六年,都是塔光公司在使用。”尾丹村村民小組長李仔說,該村的160萬元濱江路防洪堤征地款,1994年劃到管區,直到2004年才從塔光公司退回來,被公司整整使用了十年。
下洋村村民小組長吳建平表示,塔光公司就是在1992年到1998年期間,通過利用各村民組7%的征地管理費和40%的征地款才發展起來的。因此,公司成立時專門規定了一項義務,要用利潤的40%用于管區下屬各個村民組的公益事業,譬如道路硬化、修建學校、修水塔、照顧困難群眾、補助五保戶、補助軍烈屬,還有每年給各個村民小組組長發工資津貼。
“雖然塔光管區因為行政區劃調整,現在已經不存在了,但塔光公司這項公益義務一直持續到2012年,足足有22年,惠及8個村民組。”吳建平說,米鋪、龍岐兩村1995年劃出塔光管區時,從塔光公司分走了部分資產,不再與公司由有關系,其余“八村”一直享受塔光公司給予的福利。
村民要求公開賬務,公司一怒取消22年福利?
為什么一個集體所有制企業堅持22年造福村民的義務就突然終止了呢?這一切源于2012年“八村”村民要求塔光公司公開賬務。
據村民了解,2008年12月,塔光公司注冊資金已經增加到1000萬元,公司產業主要有塔光農貿市場、下洋坡臨街鋪面20多間、土地置換后取得的濱江西路3000平方米鋪面等。
吳建平說,他自2001年當上村民小組組長至今,從未見過塔光公司公布過賬務,特別是收取7%征地管理費的用途,以及公司經營情況,各村村民都在議論這事,擔心集體企業被個別人侵吞。李仔也說,這些年尾丹村一開會,村民議論最多就是塔光公司的問題,大家對塔光公司不公開賬務,不兌現承諾意見很大。
2012年7月15日,“八村”村民小組正、副組長和部分村干部在省圖書館開會,商討村民們反映的問題,并正式書面要求塔光公司財務公開,進行清產核資,享受公司發展成果。
2012年7月20日,塔光公司書面回復“八村”:收取的各村民小組7%的征地管理費已經用于支出給村民小組的公益事業;塔光公司的管理模式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依靠貸款20萬元發展起來;公司成立時既沒有通知也沒有要求各村籌集資金,也沒有資料顯示各村向公司投過資金或以其他形式入股。
塔光公司也因此拒絕了“八村”提出的公開賬目、提出分紅等要求。而且,塔光公司從此取消了持續22年的公益扶助,取消了發放各村民小組干部的工資津貼。
塔光公司:公司與各村無關系,章程義務從未履行
那么,塔光公司與“八村”之間有沒有投資或股權關系?該不該承擔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40%用于各村公益福利”義務?5月9日上午,記者采訪了塔光公司現任法人代表、總經理孫小明。
孫小明介紹,原塔光管區按照當時的規定征收了各自然村的7%的征地手續費共計400萬元左右,而當時原塔光管區向轄區各自然村發放的各種補貼及贊助費已超過這筆征地手續費,總共430多萬元,這些費用包括:用于建設攀丹小學、龍岐小學、海府路至攀丹沙場水泥路、村莊水塔等一批公益事業;向各村村干部、五保戶、軍烈屬、低保戶、困難黨員發放生活補貼及節假日慰問的費用;管區組織各村村干部、黨員、技術人員出島參觀考察及培訓學習的各種費用;管區計生專干工資補貼及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獎勵費用;組建塔光聯防隊的裝備購置和發放工資等方面費用。
“所有這些公益事業的贊助投入及方方面面的各種補貼支持都從征收各村7%的征地手續費中支出,并已超出征地手續費的比例。”孫小明說,因此塔光公司的經營發展并未使用過各村的7%的征地手續費。
孫小明表示,塔光公司并非像村民所說的那樣成立于1990年,而是在1988年就已注冊登記,是執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籌資金、自負盈虧的管理模式,從成立到2007年還清所有借貸款,公司總共向銀行借貸款1400多萬元。當時成立塔光公司既沒有通知也沒有要求各村籌集資金,沒有通知各自然村要來開會討論公司如何成立、如何投股、如何分紅,也沒有資料顯示各村向組建時塔光公司投入過資金或以其他形式參與入股。
“如果各村在塔光公司有股份,為什么在公司欠款時,沒有村出面承擔股東還款義務?”孫小明進一步說,塔光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這個集體是小集體,而非原塔光管區各村村民的大集體。這個小集體的人員范圍是目前公司七、八十人的勞動者,跟各村和村民沒有關系。
談及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公司的純利潤40%作為管區各村用于公益福利事業”這個焦點問題時,孫小明解釋,這只是公司發展的一種設想,章程中的這項內容從來沒有履行過。
孫小明希望村民們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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