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三亞海棠灣農村信用社工作的麥先生向商報反映,2007年為配合海棠灣5號公路修建,他家兄弟三人同意拆遷,并簽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同意以房換房。今年通知抽簽分安置房時,他卻沒有資格分房。為此,海棠灣征地辦的工作人員表示,麥先生不符合分安置房的要求。
反映
簽協議拆房建好卻被告知無資格分房
近日,麥先生告訴商報記者,他是海棠灣鎮農商銀行的職工,住在海棠灣龍江村,他在家排行老二。原本與母親、父親、哥哥、弟弟住三間宅子。在2007年8月,海棠灣5號公路修建,家里的房子涉及拆遷,哥哥與弟弟在征地拆遷安置協議書上簽字,選擇以房換房的賠償要求。由于他已經在外工作,不具備簽署協議的條件,就由具有本村戶口,在村內務農的母親歐某代為簽署。今年4月份安置房修建完畢,通知去抽簽分房時,工作人員告訴他,他不具備分房的資格。如今,當年涉及5號公路拆遷的龍江村村民都搬進了新房,他仍借住在姐姐家。
回應
外出工作人員不具備享受安置房資格
對此,海棠灣征地辦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麥先生在海棠灣鎮農村信用社工作,妻子為教師,屬于外出工作人員,不在本村工作,不符合分配安置房的規定,他不知道麥先生是如何簽署協議的,但麥家只有兩人有資格分配安置房。麥先生一家可以在三亞市內申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社會保障性住房。
“海棠灣鎮還有很多外出工作人員,在農村有房屋,但卻不符合分配安置房條件的村民,目前我們也在調研處理辦法。”該工作人員表示。
律師
應按協議履行工作人員無權撤回協議
海南省中海律師事務所的蘇文山律師告訴記者,如果簽署的安置補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應該按照協議履行,即使歐某沒有資格分得房子,也應當走相關程序,由政府撤銷宣布協議無效,工作人員無權撤回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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