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5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陳敬儒)24日再次提交審議的《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新設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在自然保護區內引入和應用轉基因生物和外來物種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違法引入和應用的轉基因生物和外來物種,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
草案指出,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入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嚴禁建設生產和經營性設施,緩沖區嚴禁開展旅游。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除必要的科學實驗以及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旅游、區內居民原有的種植業等活動外,嚴禁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上述活動,不得影響其功能,不得破壞其自然資源或景觀。
向自然保護區排放有毒害的污水廢氣最高罰20萬
草案規定,禁止向自然保護區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廢氣。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新設排污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內引入轉基因生物和外來物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幫助自然保護區內居民改變破壞生態環境和影響自然保護區資源保護的生產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向自然保護區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廢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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