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21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沈玉華 崔善紅)海口一貿易公司在沒取得經營許可情況下,擅自銷售68種未經批準、檢驗的進口藥品。近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該公司罰金二萬元,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單位海口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成立,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飲料、酒、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化妝品。被告人林某某(現年52歲,海口人)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系總經理。2012年12月,海口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始經營藥品銷售。2013年2月27日,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商鋪進行例行檢查時,在該商鋪的銷售貨架及貨柜中發現有蜜煉川貝枇杷膏、珮夫人止咳露、止痛膏等68個規格品種的藥品72瓶。
該貿易有限公司在接受海口市藥品管理局調查過程中,無法提供出所銷售藥品的購進單據、供貨方資質證明、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檢驗報告等材料,該批藥品外包裝亦未標示進口藥品注冊證號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號。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涉案的藥品為假藥,涉案藥品現登記保存于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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