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從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悉,當日,《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草案)》提請大會三次審議。
“三審稿刪除了二審稿中關于盡職免責的條款,進一步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職責。”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稱,當前重慶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監管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并強化監管職責。國家和當地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對盡職免責已經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啟動追責問責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職責問題,黃源彪說,在二次審議稿中已經刪除了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專項工作、技術工作負責人的職責規定,“但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種類千差萬別,規模各不相同,從實際出發,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大中型企業需要法律依據”。
黃源彪介紹,在三審稿中,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的職責新增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置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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