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6日消息(記者史瑞麗)今天(25日)上午,《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草案)》提請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明確提出,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違法采砂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建立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針對我省各市縣非法河道采砂的嚴峻形勢,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新增:“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并在草案中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鄉道、村道可設限 防運砂車損毀公路
在海南許多鄉鎮,一些鄉道村道被大型運砂車損毀的現場屢屢發生。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新增:“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防止運砂車輛損毀公路。”
違法采砂最高可罰30萬元
草案明確提出,違反規定,不按照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作業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采砂作業船舶、機具和違法所得,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作業船舶、機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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