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男子郭某自初中畢業后來京打工。在工地因討要工資與領班俞某發生爭執,俞某先用酒瓶砸傷郭某后逃離現場。情急之下,郭某用消防箱將一旁勸架的劉某頭部砸成重傷。昨天上午記者獲悉,通州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3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8日22時許,被告人郭某在本市通州區于家務鄉某工地生活區院內,因工資問題與他人發生糾紛并被人用啤酒瓶砸傷頭部,后郭某持工地內消防箱將勸架的劉某(男,46歲)頭部砸傷。經通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為重傷二級。同年12月16日,郭某被民警抓獲。
關于民事賠償問題,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由郭某一次性賠償劉某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劉某對郭某表示諒解。
庭審過程中,郭某表示認罪,但辯稱其行為系正當防衛。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遇事不能冷靜處理,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郭某無犯罪記錄,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郭某的辯解意見,在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俞某先持酒瓶將郭某打傷后逃跑,后郭某持械將前來勸架的劉某打傷的事實,郭某的行為并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綜上,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郭某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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