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歡系赤峰市某中學初三學生,2013年10月份,與同校初一學生被害人小梅(2000 年8月1日出生)認識并成為男女朋友。二人相約一起上學,一起回家,小歡還經常輔導小梅的作業。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小梅家中,小歡與小梅自愿發生性關系。有了第一次神秘的體驗,三、四天后,在小梅家中,小歡與小梅再次發生性關系。
????兩個無知的孩子沒有想到,偷吃禁果至小梅懷孕,當小梅的家長發現時已是2014年10月10日,當天經醫院檢查小梅懷孕22周2天。2014年10月12日被害人小梅入住赤峰市婦幼保健醫院進行了手術。在小梅的父母的追問下,小梅說出了內情,得知內情的小梅父母怒不可遏,找男孩算賬,并報警。
(網絡配圖,圖文無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紅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了解到小歡的父母對其教育方式不夠科學,所在學校也沒有開設性教育課,受社會上不健康的信息及網絡誘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4年10月l5日被告人小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小梅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協議書,小歡賠償被害人小梅人民幣7萬元,小梅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小歡表示諒解。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歡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了強奸罪,應依法懲處。考慮到被告人小歡犯罪時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得到諒解,本著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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