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月舉行的全國成人自考中,沙坪壩區一女考生請閨蜜來替考被現場抓獲。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請人或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考試納入刑法追責后,重慶首例替考入刑案。4月20日,沙坪壩區法院判決,請人替考的馬某涉代替考試罪,被單處罰金1000元。
在今年1月舉行的全國成人自考中,沙坪壩區一所高校考場內的監考老師發現,在政治經濟學考試中,一名女考生的證件照片和她本人相貌有出入,且考生神情緊張,始終不敢抬頭。兩次詢問后,考生很快承認自己是替考者,隨后警方控制了該考生。
據檢察機關調查,替考者劉某和被替者馬某是好朋友,28歲的馬某報了全國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順利通過,但只有政治經濟學這一科目,考了兩次都失敗了,于是馬某請求閨蜜劉某幫忙替考,劉某礙于情面答應了。她認為這是朋友之間的幫忙,兩人也沒有提過任何酬勞。
本案中全國成人自考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劉某和馬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鑒于劉某作案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也有自首的情節。沙坪壩區檢察院對替考者劉某做微罪不訴處理,但對請人替考的馬某,依法提起了公訴。4月20日,馬某因涉代替考試罪成立,被沙坪壩區法院單處罰金1000元。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 見習記者 吳杰
新聞鏈接
什么是替考入刑
檢察官介紹,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了代替考試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里“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是指“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全國成人自考屬于此類考試。本案中,馬某屬于“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劉某屬于“代替他人”考試,兩人都符合代替考試罪的構成條件。
槍手為何微罪不訴
檢察官介紹,本案中,替考行為的發起者是馬某,劉某仍是在校學生,屬于初犯,也沒有因為替考收取馬某費用,并不是典型的職業槍手。同時,劉某進入考場不久即交待了自己的替考行為,具有自首情節。綜合以上因素,劉某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職業槍手,同時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屬于刑法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作微罪不訴處理。
?
?
相關鏈接:
重慶一燒烤攤生意火爆 食藥監發現秘方是混合油?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